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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辞退员工

发布者:史瑞霄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3日|分类:劳动纠纷 |461人看过

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辞退员工

年关将近,各大企业在花式裁员,前有360公司年会抽奖“免裁券”后有“工位宣读裁员,我不是在跟你商量,我是在告知你”,那么广大劳动者如何在如此恶劣的时长环境中能够不被莫名其妙的炒鱿鱼,或者被炒鱿鱼后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下面我就来给大家讲一下拉动合同法对于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裁员的规定;

一、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什么叫无过失和过失性辞退呢,简单的说,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任何经济补偿,那么过失性辞退也需要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一年算一个月,半年算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那么过失性辞退,也就是说劳动者本人在履行劳动过程中存在自己的主观过错,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的损失,那么这样用人单位可因为劳动者本人的过错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无过失性辞退,指的是非因劳动者本人的主观过错而产生了法定的解除情形,也就指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能胜任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具体医疗期的时间可搜索医疗期的相关规定),这里的解除限制,有二,一是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二是用人单位需要另行为员工另行安排其他岗位,劳动者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这里就要用人单位公国绩效考核以及规章制度共同合作才能达到的,所谓考核每个公司的员工都会有,标准每个公司也会有,那么这就要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里明确说明,连续考核多少次或多少量级不达标的视为不能胜任工作,同时还需要明确一点,这个规章制度的指定,一定要经过民主程序指定,并向每位员工公示宣读过,何为民主程序呢,民主程序就是需要该规章制度经过公司所成立的工会的认可才具备民主效力,才能对所有入职的员工适用,但请注意这一条用人单位还需要经过两个手续,那就是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之后才能适用。

第三条,所谓定力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这个条款要求的客观情况一定要属于重大变化,要么是单位整体改制,原先的工作岗位没有了,要么是单位搬迁等严重营养劳动合同内容正常履行的重大客观情况,否则不能视为重大变化,其次出现这种情况后用人单位还需要与劳动者本人协商变更,且变更后的工资待遇不能低于之前的待遇,若协商不成的话,则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所以,不知道各位苦命的劳动者是否明白了自己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被单位开除呢,如果有不明白的,建议可以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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