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供称自己沉迷于一个叫“大奖娱乐”的网络赌博游戏,输光钱后产生盗窃念头。2016年3月5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驾车来到崇州市,在崇阳街道永康东路“中胜大酒店”,采取冒充服务员方式进入茶楼V01包间,趁在此娱乐的被害人施启某等人不注意,将施启某放在包间内电视机下椅子上的一个男式挎包盗走,逃离现场。施启某的挎包内装有现金人民币70000余元。经现场勘查,公安机关在现场一个玻璃杯上提取到一枚指纹,经与被告人李某十指指纹比对,与李某左手拇指同一。公安机关据此确定被告人李某为犯罪嫌疑人,于2016年3月17日将李某上网追逃。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李某到崇州市公安局崇庆路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李某供称赃款已被其用于网络赌博和生活开支耗尽。
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公民财物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羁押之日)起至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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