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君律师团队
交通事故部负责人、刑事部主任郑君律师 TEL:153-7209-8360
15372098360
咨询时间:06:00-23:59 服务地区

富阳区办理缓刑律师,专业刑事辩护团队

作者:郑君律师团队时间:2019年12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7次举报

杭州[犯罪]刑事律师,十多年专办刑事案件,无罪辩护,不起诉,缓刑.杭州刑事律师事务所_5大办案阶段,办案流程化,方案定制.杭州[犯罪]刑事律师,立即咨询,当天委托,当天安排律师会见,安排律师阅卷,我们团队办理,值得信赖。

关键词:富阳区办理缓刑律师,专业刑事辩护团队。

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合伙人、刑事部主任律师郑君。杭州地区的刑事案件就找刑事律师郑君,取保候审、办理缓刑、从轻辩护经验丰富。

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主管、经管、负责或者参与某项工作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向他人索要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主要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或权力,接受他人主动送予的财物。这里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谋取利益的性质上看,既包括他人应当得到的合法的、正当的利益,也包括他人不应当得到的非法的、不正当的利益;从利益的实现方面看,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已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意图谋取或者正在谋取,但尚未谋取到的利益。如果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或者没有谋取利益,不构成本罪。3、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本罪。本款在罪状表述上,只原则规定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其具体数额标准可由[犯罪]人民法院、[犯罪]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通过司法解释解决。对受贿数额不大的,可通过其他方式处理。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处罚,本款根据受贿数额的大小分两档刑: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的如何认定: 由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性质,最终以 抢劫罪处理,这可以说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抢劫罪,在理论上又称为转化型抢劫罪或准抢劫罪。这一特殊形式的抢劫罪在认定上往往会出现一些不一致的做法,导致一些案件在定性上的争议或错误。我们认为,认定这一转化型抢劫罪,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的条件。这一转化适用条件包括转化的前提条件、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 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的认定 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 抢夺罪 ,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犯罪,这是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以上三种行为构成犯罪均须数额较大,数额较小不能构成上述三种犯罪。一般来说,行为人必须先构成了盗窃、诈骗、抢夺罪,才具备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行为人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除已构成犯罪的可以转化为抢劫罪外,末构成犯罪的也可以在特殊情况下转化为抢劫罪。

《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教唆犯处罚原则的规定。本条分为两款。1、款是关于对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处罚原则和从重处罚情节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在罪犯分类中称“教唆犯”。根据本款的规定,对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指教唆犯罪的人教唆的方法、手段、教唆的程度,对完成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即在实行所教唆的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于教唆犯教唆的方法、手段及教唆的程度不同,对完成所教唆的犯罪所起的作用不同,其行为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因此,规定“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由于未成年人经历少,思想尚未成熟,容易被教唆,其教唆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规定对“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富阳区办理缓刑律师,专业刑事辩护团队

郑君律师团队 已认证
  • 15372098360
  • 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89.41%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37次 (优于98.84%的律师)

  • 用户点赞

    77次 (优于98.6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42264分 (优于98.9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13篇 (优于98.7%的律师)

版权所有:郑君律师团队IP属地: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98235 昨日访问量:20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