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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敲诈勒索罪律师,联系方式

作者:郑君律师团队时间:2019年12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1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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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关于失控说和控制说,在通常情况下,所有人或者保管人脱离了对财物的控制,与盗窃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同时或者紧密相接而发生,在此种情形下,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盗窃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与以所有人或者保管人脱离对财物的控制区分盗窃既遂与未遂实际上没有差别。行为人获得对财物的控制,也就意味着所有人或者保管人脱离对财物的控制。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所有人或者保管人脱离了对财物的控制,而行为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也未获得对财物的控制,对此应视为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即犯罪构成的要件不完备而认定为盗窃罪的未遂。比如行为人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撬保险柜企图盗窃现金,但因所带工具撬不开保险柜而且即将天亮不便继续作案,把保险柜搬走藏在本单位地下室,打算另寻时机将保险柜撬开。在此种情况下,虽然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但行为人没有获得对财物的占有、控制,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结果并未发生,因此,只构成盗窃罪的未遂,但根据失控说,则成立盗窃罪的既遂。这是失控说的局限所在。另外一些情况下,控制说的缺陷也比较明显。比如,某甲到邻居家窜门,发现枕头下有皮夹子,顺手装进口袋,准备脱身时被邻居发现,当场被抓获。这里,某甲已经将皮夹子放入自己的口袋,建立了控制,但还没有从邻居家出来,邻居的控制依然存在,对于邻居而言,尚未失控,某甲之盗窃行为应当认定为未遂。但依据控制说,则已经成立既遂。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失控说与控制说都存在缺陷,不能有效、科学地区分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

盗窃罪: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人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释义内容《刑法》:【释义】本条是关于假释考验期限的规定。假释考验期,是指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继续监督改造进行考验的期限,也可以说是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保持继续执行刑罚可能性的期限。1、款是关于假释考验期限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假释考验期限分为以下两类《刑法》:一是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也就是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期限或者剩余刑罚的期限。二是无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十年,即不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刑罚多少年,其假释考验期限都应从人民法院裁定其假释之日起计算,一律为十年。第二款是关于假释的考验期限计算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考验期限,从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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