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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平刑事律师,地址

作者:郑君律师团队时间:2019年12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6次举报

杭州刑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郑君律师,十年刑辩经验,胜诉率高。分享刑法关于23.[犯罪未遂]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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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合伙人、刑事部主任律师郑君。杭州地区的刑事案件就找刑事律师郑君,取保候审、办理缓刑、从轻辩护经验丰富。

《刑诉法》1、百四十九条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刑诉法》1、百五十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限: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与盗窃罪的主要区别亦在客观方面,盗窃罪表现为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所谓公然,不应理解为是在公共场所或当众进行,而应理解为是在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在场,当着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面或者在其可以立即发觉的情况下夺取财物。抢夺罪和盗窃罪都是一种直接故意犯罪,并且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他们在主观方面的故意内容上仍有一定的区别,这在某些情形下区分二者具有重要意义。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原理告诉我们,犯罪的客观表现是受其主观支配的,没有仅存在客观差异的犯罪。盗窃罪与抢夺罪客观表现不同,当然是受其各自犯罪主观方面的不同具体内容支配的,犯罪的故意内容中,不仅包括犯罪目的,而且也必然应当包括对达到犯罪目的的犯罪手段即犯罪行为性质的认识和选择。具体到抢夺罪来讲,其主观方面不但表现为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而且表现为对采用公然夺取方法的选择和确定,即以公然夺取的手段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公然夺取虽是抢夺罪的客观特征,但在抢夺罪与其他相近犯罪的区别中,仅看其客观特征,而把其主观特征抹煞,就会将此罪与彼罪混为一谈。

盗窃罪:扒窃。 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刑法修正案 将扒窃作为盗窃犯罪的情形之一,考虑到以往盗窃罪的规定对扒窃这种行为很难实施有效打击,由于扒窃一般发生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对人们的出行安全构成威胁,公安机关在反扒过程中,因公共场所人员复杂、流动性强,对于扒窃行为,即使抓住现行,也很可能会因扒窃数额不够犯罪标准而只能对其治安处罚,对一贯实施扒窃的行为人一般只坦白当场扒窃的事实,对此前多次实施的扒窃拒不承认,公安机关对其难以获取有效证据认定其盗窃犯罪,难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认定扒窃行为,应重要把握两个特点:一是地点性特征,即扒窃发生的地点是车站、码头、广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或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二是扒窃的对象是受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既包括带在当事人身上的财物,如口袋中的钱包、手机等,也包括随时带在身边,伸手可及的财物,如当事人吃饭时放在餐桌上的手机、挂在椅子背上衣服中的钱包等。 5.其他非数额盗窃。 盗窃[犯罪]、[犯罪]物品等[犯罪]不以数额计算,而按情节情节轻重定罪量刑,由于[犯罪]、[犯罪]物品等法律禁止私人所有、持有,一般不能体现财产所有权关系,难于以价格确定其盗窃数额多少,但盗窃[犯罪]、[犯罪]物品等[犯罪]会造成[犯罪]管理失控,比盗窃普通财物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因而根据其情节轻重以非数额盗窃定罪。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目标,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定罪处罚。这是非数额盗窃罪的另一种情形。盗窃未遂的,难以计算数额,实际社会危害不大,一般认为不构成犯罪,但是行为人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目标,采取破金库门、钻进博物馆或国家珍贵文物宝库实施盗窃,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很大,应当以非数额盗窃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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