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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告诉你:强奸受害人的赔偿

发布者:郑君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8日|分类:人身损害 |566人看过

关键词:杭州刑事律师告诉你:强奸受害人的赔偿 。

强奸罪是特殊的主体犯罪,是男性针对女性的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强奸行为的,毫无疑问,其需要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但是从民事责任的角度上来说,受害人受到了侵权损害,有权利要求赔偿。那么,强奸受害人的赔偿如何呢?杭州专业刑事律师整理了以下知识供您阅读。

强奸受害人的赔偿

由于强奸罪会对受害女性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坏的影响,因此,强奸罪的犯罪分子都应该对受害女性进行赔偿,弥补其受到的伤害。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其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理论上称为“物质性人格权”,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赖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其受到侵害往往伴随巨大的甚至是终身不可逆转的精神损害强奸受害人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由此可见,我国刑事法律中并不支持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强奸受害人的赔偿

以上就是杭州刑事律师整理的相关内容,在一般情况下,强奸受害人的赔偿和一般的民事侵权赔偿是差不多的,受害人是可以针对自己的物质损失,要求被告人赔偿,但是目前强奸罪是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更多相关问题,可以向杭州专业刑事律师的刑事律师进行在线咨询。

《刑事诉讼法》94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杭州刑事律师告诉你:强奸受害人的赔偿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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