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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说法:什么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作者:郑君律师团队时间:2018年05月09日分类:案例浏览:356次举报
关键词:杭州刑事律师郑君:什么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随着技术的发展,不仅给警察破案带来了技术上的便利,也给犯人作案提供了可能性。以前一些机密信息的获取只能靠文字或靠人口口相传,但是现在只需一个监听设备即可得到所有谈话的内容。那么,这属于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范围内吗?杭州专业刑事律师收集了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一、立案标准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符合下列条件: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当立案。本罪是结果犯。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构犯罪,不予立案。

二、认定

罪与非罪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是看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

此罪与彼罪本罪与间谍罪的界限什么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主要区别在于:后罪的犯罪主体是参加了间谍组织或者接受了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的人,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人,其犯罪目的是完成间谍任务。本罪不具备这些条件。若行为人是为了完成上述间谍任务,而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属于法条竞合,应定间谍罪,不构成本罪。若行为人既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又从事间谍活动,二者之间没有关联,则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及间谍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三、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第二十九条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综上所述,此罪是结果罪如果没有造成任何损失的,就变成侵犯他人隐私的罪行了,属于自述案件什么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以上就是杭州刑事律师为您整理的关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知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杭州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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