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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表现

发布者:郑君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1日|分类:银行 |367人看过

关键词:杭州刑事律师: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表现 。

如果自己缺钱又想要提前消费的,是可以考虑向银行申请信用卡的。在向商家使用信用卡的时候,是需要保证信用卡的真实性的。有的人可能会通过信用卡来诈骗他人的财物,这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那么,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表现是什么?杭州刑事律师整理了以下知识供您阅读。

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表现是什么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犯罪对象是信用卡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表现。所谓信用卡,是指信用卡公司(包括各类发卡机构)以持卡者的信用为条件,发给持卡人的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一种信用凭证。以此凭证,持卡人可以到指定的地点进行消费,接受服务,如到商场、商店购买物品,到宾馆、饭店、娱乐场所享受服务等,而不必支付现金。尔后由信用卡指定消费的地点通常称为信用卡特约商户向发卡行支付款项,发卡行再从持卡人所存取的款项中扣除有关消费费用。同时,持卡人还可以凭卡到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存取现金,信用卡只能供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更不能典当或抵押。

法律依据:《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杭州刑事律师整理的相关内容,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表现在行为人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等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表现。需要注意的是,信用卡诈骗罪和其他普通的诈骗犯罪一样,是需要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程度的。更多相关问题,可以向杭州刑事律师的刑事律师进行在线咨询。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杭州刑事律师: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表现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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