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君律师团队
交通事故部负责人、刑事部主任郑君律师 TEL:153-7209-8360
15372098360
咨询时间:06:00-23:59 服务地区

杭州刑事律师:聚众哄抢罪的定义

作者:郑君律师团队时间:2018年03月13日分类:案例浏览:384次举报
关键词:杭州刑事律师:聚众哄抢罪的定义     。

在我国,公私财物都受法律保护,聚众哄抢是违法犯罪行为,要受到法律追究,那么聚众哄抢罪的定义是什么,关于聚众哄抢罪构成要件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杭州刑事律师整理了关于聚众哄抢罪构成要件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聚众哄抢罪的定义

聚众哄抢罪是指纠集多人,实施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即聚众哄抢罪。主要是指聚集多人,公然哄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得看这一行为是否具备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即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否则就不能认定其为犯罪行为,同时它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依据。在汶川地震中就发生了很多类似让人不齿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我国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因此,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有其深远的社会意义。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各种各样的公私财物。所谓财物,是社会主义财产关系的物质表现。公私财物,一般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财物,但至于财物为何性质,未指明。财产有动产与不动产之分,一般对动产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没有疑问,动产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一切可以移动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如机器设备、牛马、原材料,以及柴米油盐等,而不动产上的可移动部分,如房屋上的门窗,果树上结的果实,以及证明不动产产权的文契等,都属于动产范围。对于不动产是否可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存在争议。哄抢财物,意味着财物发生转移,从所有者、保管者的控制之下,转移到哄抢者手中,而不动产一般是不能用上述方法转移的,但是不能排除发生以贪利动机侵犯不动产的可能性聚众哄抢罪的定义。诸如哄抢果林。由于本法未明确规定哄抢只限于动产,因此,对于哄抢不动产的,也可以本罪定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是指三人或者三人以上联合起来,“蜂拥”抢夺公私财物。

第一,必须是“聚众”哄抢。即从人数上来看,必须是三人或者三人以上,有时可能达上百人,二人或者二人以下构不成“聚众”;

第二,必须是行为人联合行动;

第三,哄抢的对象既包括公共财产,也包括私人所有的财产;

第四,必须是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的,虽然有聚众哄抢行为,仍不构成此罪。

根据本条规定,聚众哄抢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构成本罪。数额较大可依据盗窃罪的认定数额。“其他严重情节”,通常是指参与哄抢人数较多;哄抢较重要的物资;社会影响很坏;哄抢一般历史文物;哄抢数额不大,但次数较多的,等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哄抢重要军事物资;哄抢抢险、救灾、救济、优抚等特定物资;哄抢珍贵出土文物;煽动大规模、大范围哄抢活动,后果严重;由于哄抢行为造成公私财产巨大损失;由于哄抢行为造成大中型企业停产、停业;由于哄抢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等等。

侵犯财产的数额,是决定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因素,因此,正确计算财物的价值,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构成本罪。并非是所有参加聚众哄抢的行为人,而是只有其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的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哄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员。“积极参加的”人一般是指在聚众哄抢中,积极出主意,起骨干带头作用,哄抢财物较多的。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具有聚众哄抢的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包括自己占有或者第三者占有。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不能定本罪,实践中,有的人因与他人发生债务或财产纠纷,采用纠集多人强行夺取对方财物的方法,用以抵债,可以本罪论处。

三、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聚众哄抢罪的定义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聚众哄抢财物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聚众哄抢罪构成要件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杭州专业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我们拥有专业的刑事辩护团队,从律所成立至今办理了大大小小数百起刑事案件,有成功办理不起诉、免于处罚、取保候审、判处缓刑或从轻、减轻处罚的案例。案件涉及盗窃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组织、介绍、容留卖淫罪、经济犯罪、信用卡类犯罪、妨害司法、知识产权、伪劣商品等各类刑事案件。我们的辩护团队成员有着公检法的杭州刑事律师:聚众哄抢罪的定义从业履历,熟悉一线办案人员的办案思路,有着精湛的刑事辩护技能和丰富的执业操作经验。
郑君律师团队 已认证
  • 15372098360
  • 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89.41%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37次 (优于98.84%的律师)

  • 用户点赞

    77次 (优于98.6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42257分 (优于98.9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13篇 (优于98.7%的律师)

版权所有:郑君律师团队IP属地: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96918 昨日访问量:25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