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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故意杀人罪法院怎么判

作者:郑君律师团队时间:2017年12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05次举报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故意杀人罪的刑罚,本条共规定了两档刑:(1)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规定的“情节较轻”,实践中可以从犯罪的动机、原因、后果等方面加以考虑,如出于义愤杀人等情况。考虑到故意杀人罪是一种非常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本条对于刑罚作了比较特殊的表述,是按照从重刑到轻刑的顺序列举的。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认定故意杀人罪不能客观归罪,不能只看行为的后果,要根据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认定。如果行为人不是要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而是出于其他故意行为致人死亡的,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强奸妇女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使用暴力进行抢劫致人死亡的,等等,则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应将致人死亡这一后果作为该罪的量刑情节考虑。


(本罪属于严重的暴力性犯罪,社会危害大,情节严重的可判处死刑,请家属尽快委托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并及时介入刑事辩护。(刑事案件“黄金期”就是刑事拘留的前37天,请家属务必慎重对待,把握时机!)



立案、量刑标准:(浙江地区)

一、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二)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二、故意杀人罪判死刑的情形


  故意杀人罪是我国乃至其他各国刑法中规定的最重罪名之一,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犯故意杀人的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可以看出故意杀人罪原则上要判处死刑,又其他减轻的情节的可判处有期徒刑。


  (一)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情形要判处死刑:


  1、多次杀人的。


  2、组织杀人、雇凶杀人的。


  3、教唆未成年人杀人的。


  4、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时,又实施杀人的。如抢劫中杀人的。


  5、出于恶意的报复,实施杀人的。这种行为主观恶意非常大。


  6、犯罪对象特殊。如孕妇、残疾人、正在抢险人士。


  7、从后果上看,造成多人死亡的,或多人严重残疾的。


  (二)但也有些情况不宜判处死刑:主要有:


  1、因为婚姻、土地、邻里、劳动纠纷引起的杀人事件。


     2、有其他法定情节的。如未成年、孕妇、盲聋哑、自首、立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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