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二、 犯罪嫌疑人有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的权利,对笔录有签名的义务。
三、 犯罪嫌疑人享有将应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他告知并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四、犯罪嫌疑人享有自行辩护和委托他人辩护的权利。
五、犯罪嫌疑人有申诉、控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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