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示或默示将不履行合同,由此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合同纠纷案件中,因为预期违约而引发的合同纠纷占有相当比例,在国际经济贸易的合同实施过程中,预期违约也是一个重要的现象。目前各国法律都对其作了相关的规定,我国《合同法》亦在其中。这一制度的确立,为受害方提供了法律救济的基础,为防范、减少合同风险和损失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本文将从一则案例着手,指出预期违约的适用条件,同时提醒合同当事人如何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合法权益,减少操作时的主观随意性,防止权利滥用。
【案情简介】
2007年7月,国内A公司与英国B公司签署了多份草莓出口合同,总金额约100万美元,合同支付方式均为OA30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买方对草莓品质要求较为苛刻,同时草莓市价不断上升,A公司遂向买方表示,如果再按照买方要求的品质继续供货,其将难免遭受损失。A公司要求买方同意降低对草莓品质的要求,否则将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B公司对A公司的提议坚决反对,不同意对合同内容进行任何变更,更不同意终止合同执行。B公司表示其已经与下家签署了供货合同,因此A公司也必须按照合同要求继续履行供货义务。B公司随后一再要求A公司明确后续货物的出运日期,但A公司始终回避问题。买方遂停止支付金额为15万美元的已到期货款,并表示将在收到A公司后续供货后再支付到期货款;而如果A公司拒绝继续执行合同,该笔货款将被用来弥补因A公司违约而造成的损失。A公司认为继续供货将有可能导致损失扩大,因此坚持只有在买方支付前期欠款的条件下,方能继续向买方供货。贸易双方就此问题相持不下。
【法律分析】
预期违约包括两种形态: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合同生效后至履行期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届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行为。适用明示预期违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双方之间的合同应当合法有效;2、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而不履行这种义务将导致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目的落空;3、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履行合同必须无正当理由;4、明示预期违约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明确肯定地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5、预期违约的提出必须在合同生效后至合同履行期满前。如果在履行期满后提出不履行合同,则构成实际违约。
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满前,一方当事人虽未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但对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其在履行期满后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预见的情况包括几种情况:1、没有能力履约,如出现资金困难、支付能力欠缺、欠债过多难以清偿等;2、不履行合同,如对方商业信用不佳,已将部分货物转卖出去等。无论出现何种情况,默示违约方都没有明确表示他将违约,否则构成明示预期违约。一方对另一方的行为的预见须有确切的依据。一方预见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会不会违约,毕竟是一种主观判断。为了使此种预见具有客观性,就必须要借助于一定的客观标准来判断是否构成默示违约,否则,必然会出现主观臆断默示违约,滥用合同解除权的现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当出现预期违约行为时,是否要承担预期的责任取决于债权人的选择,债权人作出不同的选择,就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在明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 债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预期违约。如果接受,可按实际违约追究对方的责任,行使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如果不接受,坚持合同效力,意味着债权人放弃了因预期违约而获得的权利,只能待合同履行期届满对方违约时,按实际违约追究其责任。在默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得立即主张违约的救济,解除合同,而应通过书面形式要求对方提供正常履行的适当担保,则默示预期违约视为明示,债权人可选择明示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进行补救;若其提供担保,则合同继续有效。
在本案中,A公司的表态也许只是基于商业谈判策略考虑,希望迫使买方做出一定让步,但这种表态的实际效果却使买方开始怀疑A公司继续执行合同的意愿,在B公司反复要求A公司明确后续出运日期的努力无果后,B公司完全丧失了对A公司的信任,遂采取激烈行动,援引预期违约的救济措施,中止履行其付款义务。我们看到,A公司的声明以及随后一系列的行为已经使得买方认为其将不会如期履约,已经构成了明示的预期违约,因此买方的这种怀疑是有其合理根据的。据此,买方援引预期违约的救济措施,中止向A公司支付货款的行为是有法律依据的。
【操作指引】
不难看出,在实践过程中,引入预期违约制度,对于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减少损害、保护受害人利益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合同当事方在援引预期违约制度,或者合同当事方在对方援引违约制度时都要十分谨慎,采取相应的合理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合同一方援引预期违约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赋予了合同当事人一方在面临对方不履约的威胁时,提前采取自保措施的权利。通过行使这一权利,当事人可以做到在最短时间内,最大程度保护自身利益。但是,合同当事方在援引预期违约制度并中止履行义务时,应十分审慎,不要轻易中止履行合同义务,以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在合同当事方预期对方违约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条款,首先要求对方提供及时履约的充分保证。评判某一保证是否“充分”,应根据商业准则而非法律标准来界定,例如:在对方信誉良好时,这种充分的保证可以仅仅是对方的某种书面承诺;当交付的货物存在瑕疵并影响到买方的方便使用时,卖方及时进行替换、维修、降价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保证才可能被认为是充分的。当对方提供了当对方提供了履行合同的充分保证时,仍应履行合同义务。如若对方不能提供充分的保证,合同当事人必须将自己中止或解除合同的决定立即通知对方。
(二)合同当事方遇到对方援引预期违约制度时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对方援用了预期违约制度,想要中止合同的履行或者要解除合同,则该合同当事人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其最主要做的便是提供充分的保证。为了使提供的履约保证是充分的,提供保证的一方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使提供的保证同对方的需求或者担忧相对应。就是要针对对方提出中止或者撤销合同的理由或依据或担忧,提供相应的履约保证。
二是金钱保证要与对方签订合同时所期待得到的收益大致相等。在保证形式中,金钱保证是最普遍的一种形式。但是,金钱保证的数额应该大致相等于对方在合同正常履行后所能得到的收益的金钱数额,一般来说应该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对方为履行合同义务的直接付出;另一部分是对方在合同完全履行后在正常情况下可能得到的利润。
三是提供的保证方式要使对方感到是可信赖的。有时,虽然提供保证方提供的履约保证具有对应性和相等性,但是如果使对方感到这样的保证是不可信赖的,这样的保证也是不充分的。
总之,在买卖过程中,尤其是国际贸易中,企业应善用预期违约的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既积极行使合法权利,也注意使权利行使满足必要的前提条件,充分尊重已经订立的合同,认真履行合同项下的诚信、善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