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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法律风险防范

作者:郑君律师团队时间:2016年03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46次举报

企业用工法律风险防范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也已经公布,其对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用工制度带来了全新的变革与挑战。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于今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作为用人单位,应当革除以往陈旧的用工观念,掌握用工中的疑难法律问题,防范在用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本文拟从以下两个案例着手,就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以起示范作用,期能引起各企业的注意。

【案例一】

2007年2月,周女士和公司签订合同,双方约定,周女士任深圳区域销售经理,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月4200元。试用期届满后,周女士仍在该公司工作。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3月15日,公司未向其支付工资,在此情况下周女士被迫解除合同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全额补发工资10500元,并依法支付因克扣工资而产生的经济补偿金2625元,支付因无故克扣工资而被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产生的经济补偿金4200元,以及给自己带来的经济损失4200元。因在仲裁委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周女士又将公司起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辩称,周女士在2008年1月11日至3月15日期间擅自离职,公司已向其支付了2008年1月的工资,并不拖欠其工资。因周女士系深圳区域销售经理,故单位未对其做严格的考勤管理,但其必须每周五与单位联系汇报工作。但是,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交双方曾就此工作方式进行协商的证据,也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周女士自2008年1月11日后一直未来公司上班。

【法律分析】                                                    

本案中,公司主张周女士工作期间擅自离职才克扣其工资,对于这一点,举证责任由公司承担,这一点也是本案最关键的部分。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举证不能,导致全盘皆输。《劳动合同法》的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周女士可以解除合同并获得工资和相关补偿。

【风险防范策略】                                                      

举证倒置”乃是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表面虽对企业不利,但是企业只要在做好以下几步,就可以免遭败诉。

1、制订“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经过公示”的规章制度,做好日常的基础考勤工作,做好书面记录;

2、在制定考勤制度时应明确考勤的确认方式及对应的处理结果;

3、在发生员工违纪时,第一时间搜集固定证据:照片、录音、录像、记录证言、当事人的事件说明或者检讨书等等。

【案例二】

先生因打架斗殴被判刑,1976年被单位开除,1985年刑满释放。2003年9月,王先生要求公司转移其人事档案。当月22日,单位将王先生的人事档案转移至街道办事处。2004年4月26日,王先生以单位为被诉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单位支付未及时转档给王先生造成的损失1.6万余元。单位不服仲裁裁决,于2004年7月起诉至一审法院称,王先生未主动与单位联系,单位不知其下落,故将档案留在单位比较稳妥。迟转档案的责任应由王先生承担,不同意支付王先生因未及时转档所造成的1.6万余元损失。王先生亦不服仲裁裁决并反诉称,自己1985年1月刑满释放后因没有档案无法就业,而单位答复没有档案。2003年9月自己再次回单位查找档案,单位才于当月22日电话告知档案转到了街道办事处。要求单位赔偿1985年1月至2003年9月的失业损失费9万元,失业保险金损失8964元,补办此期间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并缴纳1992年1月至2003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王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及时履行转移职工档案手续的义务。单位对未及时转出王先生档案的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由于单位未将王先生档案及时转出,王先生在就业、办理社会保险等方面均会受到不利影响,单位应给予适当补偿。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分析】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职工户口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自终止、解除劳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20日内,持缴纳失业保险的有关材料将职工的档案转移到职工户口所在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本案器材厂未将程先生档案及时转出,法院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风险防范策略】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实践中可能有些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并不会主动要求用人单位履行上述义务,用人单位千万别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劳动者不要求就可以不办。说不定过了几个月甚至几年,劳动者突然提出索赔,那时候后悔就来不及了。    

企业用工法律风险是企业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一种不容忽视的法律风险,但是其具有可控制性。企业在日常的行政管理中应注意规范性,同时对劳动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制度加以必要的研究,不但可以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不必要的诉讼纠纷,也可以形成和谐的劳资关系,为企业创造更大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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