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郑君律师团队 时间:2019年10月26日 107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19日21时53分许,被告人雷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浙D·XXXXX黑色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杭州市石桥路“大润发超市”出发,当其驾车沿石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416号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6mg/100ml。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
律师意见: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由辩护律师在检察院阶段达成认罪认罚,并签具结书,缓刑两个月。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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