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郑君律师团队 时间:2019年10月26日 10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杭州市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如下:
1.2018年1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杭州市江干区杭州湾大酒店门口的路边,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周某1贩卖冰毒约0.7克。
2.2018年1月某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杭州市下城区长浜路东新园公交站旁边,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陈某1贩卖冰毒约1.5克。
3.2018年2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杭州市下城区西狗茂商场的路边,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周某1贩卖冰毒约0.7克。
4.2018年2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杭州市江干区的路口,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向陈某2贩卖冰毒约5克。
5.2018年3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杭州市下城区长浜路东新园公交站旁边,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周某1贩卖冰毒0.6克。
6.2018年3月5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杭州市江干区江干体育馆门口,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陈某2贩卖冰毒约0.8克。
2018年3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杭州市下城区东新园茗盛苑某幢某单元某室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可疑晶体8包、可疑颗粒1包,净重56.1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律师意见:
其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对指控贩卖毒品数量大有异议,认为查获的56克多毒品系被告人黄某某用于个人吸食,并非用于贩卖,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被告人黄某某系初犯、认罪认罚,当庭认罪。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9.3克,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56.16克,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自己吸食毒品又贩卖毒品,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只是量刑时酌情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基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8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7日起至2033年3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工具黑色华为手机一部、电子秤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被告人黄某某的尾号1997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内余额中的6000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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