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郑君律师团队 时间:2019年10月26日 3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薛某(已判决)等人在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39号华源发展大厦101室,以杭州聪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聪正公司)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2014年7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周某、程某某、毛某某等人薛某宣某秦某1马某(均已判决)等人的组织下,通过散发传单等方式公开宣传线下出售P2P债权,以年化收益13%-22%为诱饵,向投资者承诺到期保本、返利,以债权转让为名进行非法集资。经审计薛某等人以聪正公司名义共向630余人非法集资人民币1.11亿余元(以下均指人民币),造成投资客户损失3100万余元。经统计,……被告人毛某某向20余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120万余元,造成损失10万余元;……。
律师意见:
被告人毛某某等人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基本无异议。
其辩护人均提出,上述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均有退赃表现,请求给予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
……
十二、被告人毛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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