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郑君律师团队 时间:2019年10月26日 3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29日,被告人何某某至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处理其与妻子雷某的感情纠纷,之后将被害人雷某带上车欲继续处理感情纠纷,遭到被害人雷某的激烈反抗,被告人何某某遂产生杀死雷某的想法。当日16时12分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学院街艾可美食广场附近下车,至驾驶室,从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趁雷某不备之际,捅刺其右肩背部一刀,随后又用水果刀割其右侧颈部致雷某倒地。后因同去的何某1、何某2阻拦,被告人何某某未能继续行凶。经鉴定,被害人雷某右颈部胸锁乳突肌后缘处见6.5cm瘢痕,右背部肩胛骨处见2.2cm瘢痕,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被扭送至公安机关。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雷某人民币2万元,被害人雷某对被告人何某某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具有未遂、如实供述罪行的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又鉴于其现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遂当庭调整量刑建议,变更为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
律师意见:
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雷某的陈述,证人何某1、何某2、徐某的证言,水果刀等物证照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手术记录及住院记录、110处警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监控视频光盘及制作说明,鉴定书,协议、收据及转账凭证、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有劣迹,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予以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均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据此所提相符意见,本院亦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30日起至2021年4月2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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