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合法出版物已标明相应的著作权人,各著作权人与原告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相关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授权给原告信托管理,原告也因此享有涉案歌曲的著作财产权,且根据约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故原告在本案中的主体资格适格。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卡拉OK经营者商业性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缴纳版权使用费,但被告未经案涉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即原告的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以盈利为目的的播放涉案的音乐电视作品,主观存在侵权的恶意,构成对原告对包括涉案歌曲在内的数百步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放映权的侵犯。故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具体的赔偿数额应当适用《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赔偿标准。
被告作为KTV经营者在营业场所内放映权利人歌曲,存在侵权行为,应当存在侵权责任。在本案中被告未出庭,法院缺席裁判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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