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慧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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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材料

发布者:常慧兵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文书代写 |3074人看过

报案材料

报案人:xxx,男,汉族,出生于xxx年月日,长治市人,现住在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xxxxx年月日,我自己开了一家名叫 公司,法人代表是报案人。由于 原因,我和xxxx一起合作做买卖xxxx,门市设在xxxxxx附近,合作之初我就和xxxx明确约定合作时间至少x年,由于我自己本身做建筑工程,无法再抽出时间去店铺管理,所以有关xxx买卖这方面的事情都由她来做,公司的一切事物都是由她来管理。从开店到现在,我已经投入了 元,但是到目前为止我从没有分过公司的盈利, 我去店铺查账发现账目混乱不清,我问她这半年的收入都去哪了,她也支支吾吾回答不上来,我又仔细查了下账务,发现账目的收入根本不能体现出来,做账完全是在欺骗我,她已经把收入的钱据为己有,xxx年 月 日,我再次联系她时,电话一直在停机。此时我才肯定她利用自己能管理店铺的权利私自拿走店铺这半年的本钱和利润,将这些款物隐藏起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之规定,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xxxx利用自己掌管店铺的权利,私自将店铺的这半年来投入和盈利站为己有。xxxx的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

综上所述,希望公安局能重视此事,对xxx予以立案,追究她的刑事责任。

此致

xxx公安局

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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