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标题:单位没给职工参保,91万余元工亡待遇执行不到,谁来付?法院:工伤保险基金应当先行支付
一名职工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幸工亡,被认定为工伤。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共计91万元;但用人单位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强制执行仅到位4133.4元,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家属转而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经办机构以“单位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为由不予支付,双方由此形成行政诉讼。
承办律师代理此类先行支付行政案件,就先行支付的适用条件、“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解释范围、经办机构的法定职责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代理和论证工作。
法院在判决中阐明了此类案件的核心裁判观点:
《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既包括参保后未按时足额缴费,也包括自始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单位“没参保”不能成为基金拒绝先行支付的理由,恰恰相反,这正是先行支付制度要解决的问题;
职工被认定工伤后,经仲裁、诉讼仍不能获得待遇,且法院出具执行文书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即符合申请先行支付的法定条件,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从基金中先行支付,再向用人单位追偿;
先行支付的范围和具体数额由经办机构核定,经办机构享有首次判断权。
这一裁判规则明确了先行支付制度的兜底功能:用人单位”没参保、没钱赔”的双重困境,不能转嫁给工伤职工家庭。对工伤职工一方,这是待遇兑现的最后通道;对经办机构,这是法定职责的清晰边界——两类主体都值得读懂这份判决背后的规则逻辑。
李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