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标题:李丹律师代理50万重疾理赔,我在出生病历的一行字里找到了拒赔的依据
这起案子是投保人为孩子投保重疾险,孩子后来确诊了重大疾病,向保险公司索赔50万元。委托方是保险公司,接手时对方的诉求金额不小,我第一步做的,是把投保时的健康告知和理赔调查材料一条条对着看。
投保时的健康告知问了好几项:过去6个月有没有做过检查治疗、过去5年有没有因病住院、有没有心肌炎、是不是剖腹产——投保人全部勾了“否”。可我在理赔调查材料里翻到孩子出生时的病历,上面写得清清楚楚:心肌损害、动脉导管未闭、卵圆孔未闭,而且分娩方式就是剖腹产。这些跟投保时填的内容完全对不上,而且时间点很关键——保险公司是在合同成立不满两年、知道这个情况后30天内书面通知解除合同的,程序上没有问题。
我在诉讼中主要论证的是“故意”和“过失”的区别:投保人对自己孩子的出生情况不可能不知情,明知会影响承保结果却全部选择隐瞒,这已经不是“没留意”的过失,而是符合《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故意不如实告知。故意隐瞒的后果,是保险公司既不需要赔付,也不用退保费。
一审、二审法院都采纳了这个意见,驳回了投保人的全部诉请。
办这类案子接触多了会发现,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阶段的核查能力,比很多投保人想象中要强——尤其涉及新生儿的病历,几乎是查得到的。如果你正准备投保、或者手上有一份类似的理赔纠纷,健康告知这一步值得认真对待,这也是我经常跟咨询的人反复强调的一点。
李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