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标题:李丹律师代理意外险纠纷案例:“意外后180天内身故才赔”,我代理这起案子时,法院给了这句话一个明确说法
不少意外险合同里都有类似“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导致身故或全残”的表述。我代理保险公司处理的一起纠纷,正是围绕这句话该怎么理解产生的争议——被保险人在意外发生后全残,超过180天,是不是就完全不赔了?
法院给出的解释思路是:设置180天期限,本意是给“损失和保险事故之间要不要认定因果关系”划一个合理的判断窗口,而不是说超过180天就完全免责;条款原文也没有写“只对180天以内的损失负责”或者“超过180天即免责”。更关键的是,格式条款出现不同理解时,法律要求作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按“免责”方向理解,等于直接排除了被保险人的理赔权利,不符合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代理这起案子让我对“格式条款不利解释规则”有了更具体的体会:条款文字表面上模糊的地方,法院在裁判时更倾向于保护投保人一方的理赔权利,而不是简单地按对保险公司有利的方向去读。这对正在纠结类似期限条款怎么算的投保人来说,是个值得记住的信息。
李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