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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亮点浅析

发布者:高斌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消费权益 |1715人看过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更加重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网络购物退货、瑕疵举证责任倒置、霸王条款无效、假一赔三等消费领域的热点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作为消费者如何适用新“消法”维权?老高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发表拙见供大家维权参考:

一、 新规定了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瑕疵举证责任倒置。

依据民事诉讼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消费者在维权时要承担举证责任,故维权十分困难。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依据该规定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瑕疵经确认存在后,由经营者来证明发生瑕疵不是商品质量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本身的瑕疵,而是由消费者或第三人原因造成。如经营者不能证明,则由经营者来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及赔偿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有效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从而更好的也更便于消费者维权。

二、新规定了优先退货权,明确了所有商品质量有问题七日内可退货。

新“消法”明确了消费者的优先退货权,扩大了三包规定的适用范围,原三包规定涉及商品仅有20余种。新“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的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该规定明确了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对所有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均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七日内退货,同时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另外还明确三包期限的起始时间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赋予了消费者网络非现场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权。

由于远程网络购物的“非现场指导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信息极不对称。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但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害。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几类商品除外。另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新“消法”赋予了消费者“反悔权”,旨在明确交易双方的平等地位,从而有效保护了网购消费权益。

四、终结经营者“霸王条款”。

经营者利用垄断等先天优势及消费者的逆来顺受,经常采取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手段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时因无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常常无法维权。新“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该规定明确了经营者就格式条款不尽释明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强制消费者消费的行为均依法无效,当消费者受到侵害时既可明确拒绝也可以诉讼法律。

五、规定消协就群体性消费事件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明确其诉讼主体地位。

我国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诉讼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自己出面通过诉讼维权。依据新“消法”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规定,当出现群体性消费事件后,消费者可以请求消协提起公益诉讼,从而明确了消费者协会的诉讼主体地位。这样规定,使得消协可以对有关行业的陈规陋习提起公益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来保护不特定的消费者群体的合法权益。

六、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先行赔付的责任。

随着网购时代的到来,对于电商的经营资质、实际状况,买家很难查证,甚至无从找维权对象。依据新“消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这样给消费者维权提供了主张赔偿对象的选择权,有效避免了无处维权的尴尬局面。

七、加大了对消费欺诈的赔偿,由原来的“假一赔二”变为“假一赔三”。并规定了消费者当遭受人身损害时,有权要求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就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修改后的新“消法”不仅将赔偿的倍数由原来的“假一赔二”变为“假一赔三”,而且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并且就消费者遭受人身损害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因此,能更有效的制止消费欺诈行为和防止损害消费者人身安全的行为。

综上,新“消法”相对于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了31项35处修改,内容涉及面广,在一些热点问题上作了更加明确规定。这次修改加强经营者的义务,加重了经营者的责任,便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然,在实际执行中因缺乏相关司法解释,必然还会产生一些问题。但老高律师站在法律从业者的家度来看,今后的司法审判所作出的指导性案例以及后续可能出台的司法解释必会弥补,消费者只要围绕新规定读懂新“消法”,就能很好的维护自己的消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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