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0-2001年为白某贪污、受贿案作无罪辩护,部分观点被法院采纳;作为边建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某银行行长苏某移用客户资金、施某得用传销手段集资诈骗的主犯罪辩护律师,参与诉讼。
(2)2002年为王某争夺房产涉嫌杀父案作无罪辩护,哈尔滨市中院一审判决王某无期徒刑;为未成年人李某寻衅滋事案,作罪轻辩护,李某被判缓期。
(3)2003-2004年为聋人伙犯罪宋某“入户”强劫作罪轻辩护,提出“入户”情节不成立的观点尽管天津北辰区法院、天津一中院未予以采取,但不久观点被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所印证合理。
(4)2004-2005年为为范某合同诈骗案辩护,提出无罪辩护和单位行为的观点,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高际采纳了单位犯罪的辩护观点,诈骗1000余万元财产,范某被判15年;为韩某销售伪劣产品(假药肉毒素)作罪轻辩护,韩被判缓刑;
(5)2006年成功为刘某多起巨额(共近百万元)团伙窃案作轻罪辩护,法院从轻判决。
(6)2008年4月为王其里贪污、受贿案二审作无罪辩护,法院维持原判,案件尚在申诉。
(7)2008年6月参与为李某合同诈骗90余万元作无罪辩护,7月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准予检察院以证据有问题,撤诉,辩护取得初步成效,案件仍未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