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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弃的子女是否对亲生父母有赡养义务

发布者:毕科律师|时间:2016年12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572人看过

以案说法:高翠花是一个农村妇女,20岁的时候,与同村的张大山结婚,婚后生一子张甲。张甲两岁时,张大山因车祸意外身亡。高翠花因不堪家庭重负和贫穷,将张甲送到邻居家玩耍后,借机与在本地打工的一男子私奔,从此杳无音讯。由于张甲没有其他近亲属,经其所在的村委会同意,由本村的张六依法收养了张伟。现在张甲也是一个孩子的父亲,对当初高翠花抛弃自己的行为一直耿耿于怀。2016年,高翠花后来的丈夫也因病去世,其再婚后所生子女也是对其置之不理。现年70多岁的高翠花难以维持生计,就找到张甲,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在遭到拒绝后将张甲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张甲对从小抛弃自己的亲生母亲是否有赡养义务?

我国法律的规定:收养法规定,从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亲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本案的处理:本案中,母亲高翠花因生活困难,逃避抚养义务,将两岁的亲生儿子张伟遗弃,使其成为了孤儿。后来,张伟由本村的张六依法收养,这样张伟就与张六之间形成了父子关系,而高翠花与张伟之间的母子关系也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因此张伟对其亲生母亲高翠花没有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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