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科律师

  • 执业资质:1370120**********

  • 执业机构:山东昊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行政诉讼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高强诉贡家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毕科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9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3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房屋,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5年5月1日之前将户口迁出。然,被告一直不履行该合同义务。合同约定承担违约方应当房屋总价款百分之10的惩罚性违约金以及支付守约方支付的中介费用。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买方将出卖人以及中介诉至法院。

案件争议焦点:作为代理人在合同中出现的张元苗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答辩:本案中,张元苗是出卖人的代理人,因为出卖人年岁已大,因此委托张元苗代为处理卖房事宜。张元苗并非出卖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共有人。在合同中仅仅是代理的关系。依据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其代理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本案中,张元苗作为贡家盘的代理人,获得了真实授权,并没有超出代理权限的范围,因此其法律后果违约责任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

案件处理:法院判决被告违约,被告张元苗不承担违约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