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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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行政诉讼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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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邹某某离婚

发布者:毕科律师|时间:2017年01月04日|分类:婚姻家庭 |11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的焦点问题有三个,第一,促使被告同意离婚,离婚案件只要一方不同离婚就不能判决离婚,只能六个月以后再起诉,如果第一次就能说服被告离婚那么既节约了诉讼成本,又节省了原告的时间;第二,取得孩子抚养权,这个问题应该比较明确,孩子刚刚两岁,而且出生以后都是女方在家照顾孩子,但是原告因为在家带孩子没有任何收入,如果孩子抚养权归原告,那么生活将是问题,庭前给原告分析,被告也想要孩子抚养权,那么他肯定会抓住收入的问题大做文章,但是这不是坏事这样可以进一步验证被告的收入是多少,有利于原告索要抚养费;第三,索要抚养费,在抚养权的问题中,被告肯定会暴露自己的收入,那么我们的抚养费就有据可循了。

  案件处理:正如我们预想的那样,被告同样想要孩子的抚养权,因此在开庭时一直强调自己的收入高,而原告没有收入。最后确定其月收入5000元。因此我们的全部诉讼请求得到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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