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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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无单位公章,单位承担责任吗

发布者:李庆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408人看过


合同上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为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是否应承担责任

问: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甲公司是出租方,乙公司是承租方。甲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乙公司为盖公章,仅有法定代表人丙的签字。后因乙公司未支付租金,甲公司将乙公司和丙诉至法院,乙公司答辩丙未经公司授权签订租赁合同,乙公司未加盖公章,不应承担付款责任,丙称是职务行为,个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该案应如何认定责任主体?

作为原告的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和丙两个被告是很明智的选择。但是到底是应该由谁承担付款责任呢?

答:该案应由乙公司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490条第一款和第61条之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其对外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应由法人承担责任,而盖具公章并非合同有效的必备条件。例外情况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这种情况代表行为无效,《民法典》504条对此有规定,反之代表行为均有效。综上,在甲公司是善意相对人的情况下,丙以乙公司的名义签订租赁合同,其行为即是乙公司的行为,该租赁合同对乙公司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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