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海兵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155896065
咨询时间:07:00-22:59 服务地区

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作者:吴海兵律师时间:2019年10月07日分类:合同范本浏览:384次举报


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

 

鉴于:

乙方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并担任重要岗位,为保护甲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在达成下列条款并在                        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协议所涉之商业秘密是指,甲方拥有或持有的、未公开的、能够给甲方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的信息,具体包括如下:

1、技术信息:本协议所涉之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研发战略、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关键算法、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源程序、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等;

2、经营信息:本协议所涉之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信息、客户名单、分销网络、销售价格、行销计划、广告策划、竞争策略、采购信息,采购渠道、进货价格、供应商名单、管理信息、财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3、甲方规章制度规定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

4、本合同附件所列保密信息及相关文件;

以上信息及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均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以下简称“商业秘密”),乙方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必需对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将任何前述信息的部分或全部通过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或自行、或与他人串通利用该等商业秘密,直到该等商业秘密被甲方公开。若商业秘密经由非正常的渠道被甲方以外的人公开的,乙方也应继续依本协议的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接受与甲方存在竞争或合作关系的第三方以及甲方客户或潜在客户的聘用(包括兼职)或为其提供业务咨询,也不得独自或以合伙人、股东或投资人的身份从事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类似或相关的业务。

第四条  竞业禁止内容:乙方自从甲方离职后,不得独自或以合伙人、股东或投资人的身份从事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类似或相关的业务,不得接受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类似行业企业或实体的聘用,也不得接受与甲方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或实体的聘用(包括兼职)或以其它方式从该类企业或实体中取得任何利益。

第五条  竞业禁止期限及范围:乙方应在离职后2年内在中国大陆范围内承担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禁业竞止义务。

第六条  竞业禁止津贴:在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竞业禁止期限内,甲方应每月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的补偿金。竞业禁止期满,甲方即停止补偿费的支付。

第七条  违约责任: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且乙方因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禁止取得的不当收入应归甲方所有。如果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

第八条  若乙方在在职期间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均应视为乙方严重违反了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关系。

第九条  合同的修改: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双方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进行补充或修改。该等修改经双方签字盖章始为有效。

第十条  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

1、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吴海兵律师 已认证
  • 13155896065
  • 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9年 (优于53.16%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3次 (优于97.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74次 (优于99.5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9416分 (优于97.5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3篇 (优于99.79%的律师)

版权所有:吴海兵律师IP属地:江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97341 昨日访问量:5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