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海兵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155896065
咨询时间:07:00-22:59 服务地区

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吴海兵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0日 1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曹X英,女,19XXXXXX日出生,汉族,都昌县人,住九江市XXXXXXXXXXXXXXX号,身份证号码:36XXXXXXXXXXXXXXXXX22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兵,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辉,江西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刘X飞,男,19XXXXXX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XXXXXXXXXXXX组,身份证号码:36XXXXXXXXXXXXXX14

被告:黄X琴,女,19XXXXXX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XXXXXXXXXXX组,身份证号码:36XXXXXXXXXXXXXX42

原告曹X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X飞、黄X琴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9380元;2、判令被告刘X飞、黄X琴支付利息暂计65060.72元(详见利息清单,之后的利息仍按相同标准计算至还清全部本息为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刘X飞、黄X琴负担。

经查明,2018125日,被告刘X飞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双方于同日签订一份《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2万元,借款期限为365天,借款利率为月息3%。合同签订后,原告先后向被告转账交付借款219380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原、被告对账确认,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42000元(以14万元为基数,自20186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2019830日止)未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X飞、黄X琴尚欠原告曹X英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42000元,本息合计182000元,原告同意被告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支付150000元,余款32000元于20191112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按上述期限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同意放弃其余利息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同意在收到被告支付的150000元款项后三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本案的财产保全措施。。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568元减半收取2784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合计4704元,由原告曹X英负担


吴海兵律师 已认证
  • 13155896065
  • 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优于52.74%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3次 (优于97.2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74次 (优于99.5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9371分 (优于97.6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3篇 (优于99.8%的律师)

版权所有:吴海兵律师IP属地:江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80896 昨日访问量:6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