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海兵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0日 2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曹X英,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都昌县人,住九江市XXXXXXXXXXXXXXX号,身份证号码:36XXXXXXXXXXXXXXXXX22。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兵,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辉,江西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刘X飞,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XXXXXXXXXXXX组,身份证号码:36XXXXXXXXXXXXXX14。
被告:黄X琴,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XXXXXXXXXXX组,身份证号码:36XXXXXXXXXXXXXX42。
原告曹X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X飞、黄X琴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9380元;2、判令被告刘X飞、黄X琴支付利息暂计65060.72元(详见利息清单,之后的利息仍按相同标准计算至还清全部本息为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刘X飞、黄X琴负担。
经查明,2018年1月25日,被告刘X飞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双方于同日签订一份《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2万元,借款期限为365天,借款利率为月息3%。合同签订后,原告先后向被告转账交付借款219380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原、被告对账确认,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42000元(以1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2019年8月30日止)未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X飞、黄X琴尚欠原告曹X英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42000元,本息合计182000元,原告同意被告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支付150000元,余款32000元于2019年11月12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按上述期限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同意放弃其余利息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同意在收到被告支付的150000元款项后三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本案的财产保全措施。。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568元减半收取2784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合计4704元,由原告曹X英负担
9年 (优于53.67%的律师)
53次 (优于97.33%的律师)
274次 (优于99.56%的律师)
19745分 (优于97.55%的律师)
一天内
13篇 (优于99.79%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