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海兵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15日 48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熊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丰城县人,住江西省丰城市XXXXXXXXXXXXXXX号,身份证号码36XXXXXXXXXXXXX27。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兵,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抚州临川第X医院(又XX抚州临川第X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唱凯镇唱凯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1002MA38A1W94D。
法定代表人吴X荣,系该医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男,汉族,1971年8月20日出生,山东省济南市人,住抚州市临川区唱凯镇唱凯大道6号第三医院宿舍,身份证号码XXX,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熊X诉被告抚州临川第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熊X的诉请如下: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暂计人民币5万元整(待鉴定后明确具体赔偿金额),后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40233.05元、伙食补助费660元、营养费660元、护理费8322.27元、误工费6357.29元,残疾赔偿金31592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125573.61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原告熊X怀孕,从拍四XX超即2019年7月份左右原告开始在被告妇产科按时、按要求开展各项孕检且检查结果均正常。2020年1月3日07时30分原告入住被告医院住院分娩,病程记录记载,2020年1月3日08时30分,术前小结:1、孕41周孕6产3头临产;2、巨大儿。被告建议剖官产结束分娩相对安全。原告及其家属听从了被告医生建议进行剖官产。2020年1月3日10时30分,术后记录:产妇因“巨大儿”于2020年1月3日8时50分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子官下段剖宫产术。以枕后位顺利取出壹活男婴......,一分钟阿氏评分10分,......手术经过顺利。2020年1月3日16时20分,抢救记录:术后10时返回病房,12时30分出现心率偏快,尿量约200ml,色黄清,13时患者无明显诱因出现胸闷,心率142次/分,血压106/55mmhg,血氧饱和度65%,留置导尿......,查:子宫体硬,宫腔未掏出积血块,考虑羊水栓塞可能。2020年1月3日17时30分转院到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从疾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果:1.失血性休克;2.产后出血;3.失孕6产5孕41周,剖官产术后;4.高钾血症;5.代谢性酸中毒;6.DIC;7.妊娠期糖尿病?8.血尿;9.子官切口血肿;10.失血性贫血。医师意见: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原告于2020年1月10日转至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入院诊断结果:产后出血,子官切口血肿,盆腔血肿,子官复旧不全,缺血再灌注损伤?腹腔积血,腹膜炎,腹腔感染,陶腔积液,肺部感染,低蛋白血症,妊娠期糖尿病,妊娠期高血压病,剖官产手术史,子官动脉栓塞术后,妊娠合并子官瘀痕。在院住院治疗14天后出院,至今在家休养。原告认为自怀孕做四XX超开始就在被告医院进行了多次孕检且结果均正常,按照被告病程记录看出剖官产手术也顺利,但被告未对孕妇进行全面检查,在原告家属发现原告异常后也是极端不负责,最终造成原告身体损伤的严重后果,被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抚州临川第X医院于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之内赔偿原告熊X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四万元,该款项由被告直接汇入原告熊X银行账户(户XX:熊X,账号:62133XXXX0XXX,中国XX)。
二、原告熊X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抚州临川第X医院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XX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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