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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者:吴海兵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15日 2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男,19XXXXXX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江苏省常州市XXXXXXXXXXXXXXXXXXXX室。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系死者黎X兰的儿子。

原告:杨X亮,男,19XXXXXX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江西省崇仁县XXXXXXXXXXX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30。系死者黎X兰的儿子。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兵,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余XX,男,19XXXXXX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江西省崇仁县XXXXXXXXX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16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良,男,19XXXXXX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XXXX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19。系余XX父亲,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X宇,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X宇,男,19XXXXXX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江西省崇仁县XXXXXXXX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97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明,男,19XXXXXX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XXXXXXXXXXXX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17。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XXXXXXXXXXXXX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X0K

负责人:操X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明,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陈X、杨X亮与被告余XX、王X宇、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04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因鉴定扣除了审限。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余XX、王X宇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处理丧葬事宜的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暂计788,334.07元,手镯价值以鉴定为准。2、被告中国XX公司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201911221914分,余XX驾驶FOW677小型轿车由抚州市往崇仁县方向行驶,途经2XXX国道565KM350M路段时,因余XX驾车安全注意不够,导致赣FOW677小型轿车撞上前方道路上正在由道路右侧往道路左侧步行的行人黎X兰等5人,造成黎X兰经抢救无效死亡及黎X兰所带玉镯损坏的交通事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XX公司赔偿原告陈X、杨X亮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办理丧葬事宜的费用等共计615,911元,此款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5,911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500,000元,限于收到调解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二、被告余XX赔偿原告陈X、杨X亮剩余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办理丧葬事宜的费用、鉴定费、玉镯损失等共计304,089元;扣除已支付的200,000元,余款104,089元于签署本协议后立即支付;

三、损坏的玉镯归原告陈X、杨X亮所有;

四、原告陈X、杨X亮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83.4元,减半收取计5,841.7元,由被告余XX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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