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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发布者:吴海兵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15日 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万XX,女,19XXXXXX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XXXXXXXXXXXXX号,公民身份号码36XXXXXXXXXXX27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兵,江西XX律师。

被告吴X,男,19XXXXXX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XXXXXXXXXXXXXX组,公民身份号码36XXXXXXXXXXX14

原告万XX诉被告吴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3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兵,被告吴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令婚生女吴X敏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吴X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21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20121121日生育长女吴X敏,2014625日生育次女吴X琳,2014328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沟通,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双方感情矛盾日益加深。20188月双方发生争吵后开始分居至今,20195月原告在法院起诉离婚未被准许,但此后双方仍未共同生活,故夫妻关系已彻底破裂。

被告吴X辩称,我同意离婚的前提条件是要求原告将次女吴X琳交由我抚养,并且原告赔偿10万元给我,否则我不同意离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21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20121121日生育长女吴X敏,2014625日生育次女吴X琳(均为农村户籍),2014328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字号:J36100XXXX2014000084号)。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不合,有时会发生吵闹,双方开始产生矛盾。20188月双方发生争吵后开始分居至今,20195月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未被准许。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产生较大矛盾,原因在于双方未妥善处理家庭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95月本院判决原、被告双方不准离婚后仍未共同生活,一直分居至今已满一年,已无和好可能,结合以上情况,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长女吴X敏目前跟随被告生活,次女吴X琳跟随原告生活,不改变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故婚生女吴X敏由被告吴X抚养、婚生女吴X琳由原告万XX抚养为宜,抚养费各自承担。被告在庭审中提出要求原告赔偿其10万元,被告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万XX与被告吴X离婚。

二、婚生女吴X敏(公民身份号码XXX)由被告吴X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十八周岁),婚生女吴X琳(公民身份号码XXX)由原告万XX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十八周岁),抚养费各自承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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