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海兵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15日 11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于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XXXXXXXXXXXXXXX号,身份证号码:36XXXXXXXXXXXXXX42。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兵,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李XX,男,19XX年XX月XX日,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XXXXXXXXXXXXXX号,身份证号码:36XXXXXXXXXXXXX36。
原告陈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陈XX与被告李XX离婚;2、请求判令婚生子李X龙由被告抚养,原告依法承担抚养费用;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经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7月份左右经人介绍相识,之后开始同居生活,2014年8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方于2011年9月8日生育儿子李X龙,现随被告生活。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陈XX与李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李X龙由李XX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陈XX从2020年12月起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600元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支付方式:在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抚养费用;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300元,调解减半收取150元,由陈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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