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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发布者:吴海兵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15日 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晁XX,女,19XXXXXX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住临川区XXXXXXXXXXXX号,公民身份号码36XXXXXXXXXXXXXX21

诉讼代理人吴X兵,江西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男,19XXXXXX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住临川区XXXXXXXXXXXXX号,公民身份号码36XXXXXXXXXXXX35

原告晁XX诉被告黄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8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晁XX及诉讼代理人吴X兵、被告黄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晁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黄海X、黄嘉X由被告抚养,婚生女黄XX由原告抚养,抚养费依法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相识,不久后确立恋爱关系,但缺乏足够了解。2012113日生育长子黄海X20131019日生育女儿黄XX,2015610日生育次子黄嘉X,并于201331日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会辱骂、殴打原告。20172月和201710月,被告在法院起诉离婚,足以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

被告黄X辩称,我同意离婚。三个子女我均要求抚养,被告需一次性给付20181月至20188月的抚养费及离婚后的抚养费。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1年相识,不久后确立恋爱关系。2012113日生育长子黄海X20131019日生育女儿黄XX,2015610日生育次子黄嘉X,并于201331日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字号:J36100XXXX2013000073)。三子女均为农村户口且随被告共同生活。夫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共同债务被告陈述有1.5万但原告不予认可。20172月和201710月,被告两次在法院起诉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产生较大矛盾,原因在于双方未妥善处理家庭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婚生子女黄海X、黄嘉X、黄XX现跟随被告生活,被告表示愿意抚养三子女,原告也同意三子女随被告生活,故三子女由被告抚养更为适宜,原告依法支付抚养费。对抚养费标准及给付方式,参照2017年江西省农村居民年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本院认定原告按每月1233.75元(每人411.25元/月)的标准,按年支付较为适宜。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未能提供证据,原告也未认可,故本院不予认定。20181月至20188月的抚养费原告同意给付,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晁XX与被告黄X离婚。

二、婚生子女黄海X、黄嘉X、黄馨X由被告黄X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满十八周岁),原告晁XX自本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233.75元(每人411.25元/月)。抚养费每年给付一次,在当年1231日前给付。

三、原告晁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被告黄X从20181月至20188月期间三子女的抚养费9870元。

四、驳回原告晁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晁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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