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海兵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15日 3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西省XXXXXX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赣1002民初1524号
原告:曾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XXXXXXXXXXXXXXX组,身份证号码:36XXXXXXXXXXXXXX28.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兵,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张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XXXXXXXXXXXXXX组,身份证号码:36XXXXXXXXXXX14.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X忠,抚州市XXXXX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曾X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曾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儿张X然由原告抚养,婚生儿子张特X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夏季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双方便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8月19日双方生育女儿张X然。2011年11月8日双方登记结婚。2013年6月1日双方生育儿子张特X,两小孩现均随被告共同生活。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未添置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婚前及婚初双方感情较好;婚后,双方时常会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6年1月,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开始分居生活。2017年7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继续分居生活至今。原告现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曾XX与被告张X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女张X然、张特X由被告张X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原告曾XX自愿支付两小孩的抚养费8万元整,此款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支付5万元,于2020年10
月31日前付清余款3万元;
三、原告曾XX对婚生子女张X然、张特X享有探视权,被告张X应予以配合;
四、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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