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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

发布者:吴海兵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15日 8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史XX,女,汉族,19XXXXXX日出生,江西省宜黄县人,住宜黄县XXXXXXXX号,身份证号码:36XXXXXXXXXXXXXXX22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兵,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X,男,汉族,19XXXXXX日出生,江西省宜黄县人,住宜黄县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36XXXXXXXXXXXXXX18

原告史XX诉被告陈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9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XX诉称,1、请求判令对位于宜黄县水北上上城241106室房屋进行分割并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进行房款分配;2、请求判令被告陈X支付原告车款3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X辩称,我同意与原告调解解决此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53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9326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双方婚续期间位于宜黄县水北上上城241106室的产权归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转让所得按协议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分配),从20193月起的银行贷款、交房时所产生的契税费及因房屋转让产生的费用(包括中介费)也由双方按百分之五十比例承担偿还;XXX(赣F33445)归被告所有(被告须按照2019326日当前市场价格72000元,补偿原告36000元);离婚后位于宜黄县水北上上城241106室的房产转卖出去之后的三日内按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同时补偿原告车款36000元,一起付给女方。

本院受理本案后,经原、被告双方协商,涉案房屋现已转卖。扣除房屋的按揭贷款后,原、被每人应分得129092元的房款,因原、被告出让的房屋暂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买房人尚有20000元购房款未支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陈X支付原告史XX卖房款129092元,此款限被告陈X签订本调解协议时支付119092元,余款10000元待原、被告双方协助买房人办理好相关过户手续后收到买房人支付的购房尾款20000元时由原、被告双方各享有10000元。

二、被告陈X支付原告史XX协议离婚时补偿的车款36000元,此款限被告陈X签订本调解协议时支付16000元,余款20000元限被告陈X于202071日前一次性支付。

案件受理费7962元,减半收取3981元,由原告史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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