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海兵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15日 5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XXXXXXXXXXXXXX组,身份证号码:36XXXXXXXXXXXX4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兵,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郄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XXXXXXXXX号,身份证号码:36XXXXXXXXXX1X。
原告王XX诉被告郄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被告郄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儿郄XX变更为由原告抚养,被告无需支付抚养费;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9年6月22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11月30日生育儿子郄XX,2009年3月10日生育女儿郄XX。原被告于2018年5月28日在抚州市临川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子女均由被告抚养。离婚后子女随被告生活期间,随着婚生女儿的长大,越来越愿意跟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缺乏责任心,没有履行家庭责任不尽抚养义务。被告在外很少回家,也很少照顾两个小孩,只是将两个小孩托付给爷爷奶奶年岁已高,且无稳定工作和收入,不能给予两个小孩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女儿自小就由原告抚养长大,与原告形成稳定的母女感情基础,即使离婚后,原告也会经常过去探望女儿并在女儿衣食住行和学习方面给予物质帮助;最后郄XX作为女孩子随着年龄的长大,其生理和心里的烦恼也只是跟原告沟通,原告与女儿的感情不但没有因分开而单薄,反而越加深厚。另外,郄XX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原告的经济情况好于被告,原告在东莞和扬州有房屋,附近均有教育水平较高的学校可供学习;相反,被告并无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而且名下信用卡因逾期多次被银行催收。现女儿已年满11周岁,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而原告本身具备抚养能力。综上,为了保障女儿有一个健康、良好的成长、学习环境,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郄XX由原告抚养,变更抚养权后,原告保证被告的正常探望。
被告郄XX辩称,我不同意变更抚养权。1、女儿一直就跟着我父亲生活;2、对方在离婚协议时有说过不要小孩;3、我们离婚的原因是对方出轨,对方是有前科的,我不可能会把小孩子给对方抚养,会对小孩子有影响。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2007年初订婚并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6月22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07年11月30日生育儿子郄XX,2009年3月10日生育女儿郄XX。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8年5月28日协议离婚,并在抚州市临川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女郄XX、郄XX由被告抚养。
婚生子女郄XX、郄XX一直随被告郄XX父母在广东省梅州市生活、就学。被告郄XX在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东XX生活、就业,2020年10月被告郄XX再婚,妻子已孕。婚生子女在广东生活学习期间,被告郄XX由于工作原因较少前往广东探望照顾两子女。离婚后原告王XX与郄XX感情较深,多有联系,并时常前往探望。原告王XX平时生活在江苏扬州,在扬州和东莞均购有房产,并购置一辆奥迪牌小型轿车,生活水平较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所生之女郄XX已年满12周岁,就读于小学阶段。本院征询了郄XX本人的意见,其态度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王XX共同生活。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婚生子女郄XX,郄XX人口信息,网上购买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付款凭证,不动产权证,汽车购销合同,营业执照,照片,短信记录,视频资料,原、被告的陈述及开庭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并不导致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解除,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父母离婚后,子女仅能随一方共同生活,如一方在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有正当理由时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妥善解决。抚养关系的变更实为即存稳定法律关系的变动,不管是对郄XX抑或原、被告,甚至是原、被告双方家庭均影响甚大,理应慎重为之。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王XX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是否符合法定的情形。
首先,就郄XX的主观意愿看,鉴于诉讼时,其已年满12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清晰、明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其向本院作出的愿随王XX共同生活的陈述系其真实意愿表达,本院对此予以尊重。其次,郄XX已再婚,妻子已孕,婚生子女郄XX、郄XX实际一直随其爷爷奶奶居住,由爷爷奶奶照顾生活。被告郄XX并未完全尽到对郄XX的抚养、教育义务。考虑到郄XX现已年满12周岁,正值青春期,即将处于初中学习关键阶段,其随原告王XX生活更有利于郄XX青春期的健康成长。再次,王XX向本院举证证明了其具有抚养郄XX的条件和能力。故王XX请求变更郄XX与其共同生活,并自愿承担郄XX与其共同生活期间的抚养费,与法不悖,故本院对此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王XX、郄XX之女郄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变更由王XX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王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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