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海兵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0日 13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赣1002民初1354号
原告:江西腾x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抚州市高新技术开XXxxx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333xxxxxxx。
法定代理人:超某职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江西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龙xxx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邻水县经开区城南XXx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1623xxxxxxx。
法定代表人:汪xx。
原告江西腾x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易学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志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腾x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龙xxx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腾x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6525元;2、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2230.88元(以16525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从2018年8月21日计算至2019年1月3日,逾期利息计算到还清全部货款为止)3、本案诉讼费和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签订三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了相关权利与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供货,截止2018年12月8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6525元,原告经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剩余货款,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及相关费用。
被告四川龙xxx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签订了三份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TR201XXXX0316、TR201XXXX0514、TR201XXXX0625,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了DMD预浸布红色,F级DMD等货物,共计16525元,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产品规格、数量、货款金额、交货时间、验收期限、质量标准、结算方式。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供货,被告收货后在合同约定的货物验收期内未提出异议。2018年12月8日,原告对货款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6525元,原告多次对被告未付货款进行催收,被告拒不支付货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未付货款及逾期利息。
以上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企业信息、产品购销合同、发货清单、对账单等证据在案,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有其在对账单上的签字为凭,被告拒不支付货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未约定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原告主张按未付货款利息千分之一计算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龙xxx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江西腾x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欠款16525元及逾期利息(从2018年8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元由被告四川龙xxx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志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廖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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