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和刘先生是男女朋友关系,刘先生尚未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却又想开车,便以李女士的名义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并登记在李女士名下。2021年1月的一天,刘先生驾驶该车行驶在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某路段,撞上了王女士。经司法鉴定认定,王女士构成十级伤残。经事故认定,刘先生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仅购买了交强险。几个月后,王女士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先生、李女士、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8万余元。
庭审中,对于责任承担等问题,刘先生、李女士和保险公司各执一词。
保险公司:刘先生系无证驾驶,且其与李女士已签署放弃索赔声明,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赔偿,也有权追偿。
刘先生:车辆已投保交强险,自己仅需承担交强险赔偿范围以外的部分。
李女士:同意刘先生的意见,自己虽是车辆登记所有人,但并非实际购买人及驾驶人,不享有车辆运行利益,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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