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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代书遗嘱的合法性要件

发布者:张宁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6日|分类:继承 |574人看过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之规定,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除符合遗嘱的一般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而是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代书遗嘱必须由代书人手写,不得打印或用格式模板。

第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见证人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并经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嘱见证人。根据《继承法》第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4、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第三,见证人见证过程必须完整。遗嘱人口述遗嘱过程中,见证人必须自始至终在现场见证整个过程,保证时间、空间的高度一致性。见证人在遗嘱订立中途加入见证,或者在订立过程中临时走开,并未见证整个过程,事后回到现场签字,又或者见证人自身并未见证,仅是事后听闻后在遗嘱上签字以凑齐法定人数等情形,都会导致见证人无法了解遗嘱内容是否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进而导致遗嘱无效。

第四,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应将书写完毕的遗嘱,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亲笔签名。不允许用捺指印或盖章的方式取代签名,亦不允许他人代签。我国《继承法》之所以将签名作为确认代书遗嘱的唯一方式,而其他的形式并未被纳入,是因为捺手印或盖章不易为外人所明辨,一旦遗嘱人去世或出现其他变故,很难确定遗嘱上手印或盖章的真实性,故我国《继承法》将亲笔签名作为代书遗嘱的必要形式要件。在遗嘱写完之后,在落款处应该标明遗嘱完成时的准确时间,以免将来如果出现数份遗嘱时产生关于效力问题的不必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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