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西安市XX公司与A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雁民初字第1616号
原告西安市XX公司,住西安市雁塔区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XX公司诉被告A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XX公司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87元,由原告西安市XX公司减半承担,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