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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XX公司与A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年07月29日 | 发布者:王芳 | 点击:15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西安市XX公司与A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雁民初字第1616号 原告西安市XX公司,住西安市雁塔区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

律师观点分析

西安市XX公司与A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雁民初字第1616号 原告西安市XX公司,住西安市雁塔区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XX公司诉被告A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XX公司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87元,由原告西安市XX公司减半承担,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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