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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2017宁夏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

发布者:张婷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5日|分类:婚姻家庭 |2803人看过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安全条例》、《宁夏公安厅交通运输管理局<关于2017年全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对2017年宁夏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和标准整理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

计算公式: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60岁及以下543060元    61岁515907元

62岁488754元          63岁461601元

64岁434448元          65岁407295元

66岁380142元          67岁352989元

68岁325836元          69岁298683元

70岁271530元          71岁244377元

72岁217224元          73岁190071元

74岁162918元          75岁135765元

76岁及以上135765元

注释:赔偿年限按20年确定,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


二、残疾赔偿金

计算公式: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20年-(伤残人实际年龄-60岁)] ×伤残系数

一级543060元二级488754元

三级434448元四级380142元

五级325836元六级271530元

七级217224元八级162918元

九级108612元十级54306元

注释:

1、本表中数据按60岁以下人员计算;

2、赔偿年限按20年确定,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

3、伤残系数:一级1.0;二级0.9;三级0.8;四级0.7;五级0.6;六级0.5;七级0.4;八级0.3;九级0.2;十级0.1。


三、丧葬费

计算公式

2016年宁夏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个月

赔偿金额

33915元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计算标准住院天数×100元/天


五、被抚养人生活费

计算公式: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赔偿年限÷抚养人数×伤残系数

例:2017年2月14日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某甲受伤致残,某甲为40岁城镇居民,伤残鉴定为五级,兄弟姐妹三人,有妻子(有收入来源),被扶养人有7岁孩子(城市居住生活),65岁母亲(在宁夏农村居住,无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如下:

   孩子抚养费: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364.2元/年×赔偿年限11年(18周岁-7周岁)÷抚养人数2人(孩子父母)×伤残系数0.6=67201.86元。

   母亲抚养费:2016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138.4元/年×赔偿年限15年(20年-5岁)÷抚养人数3人(兄弟姐妹3人)×伤残系数0.6=27415.2元。

注释: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六、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以门诊、住院、购药票据为准。


七、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八、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九、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十、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十一、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二、残疾器具辅助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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