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捐赠人包含境内外、有着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一)捐赠人的权利
1.自愿
捐赠需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是变相摊派,不可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需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2.自主
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还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
捐赠财产的使用需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可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捐赠人对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还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是主要是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还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3.知情
捐赠人有权利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需如实答复。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需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4.监督
捐赠人还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利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需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该协议约定的用途以及使用捐赠财产,不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要是确需改变用途的,需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二)捐赠人的义务
捐赠需遵守法律、法规,不可违背社会公德,不可损害公共利益和其它公民的合法权益。
捐赠的财产需是其有权利处分的合法财产。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还可撤销赠与。有着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于前款规定。
捐赠人需依法履行捐赠协议,依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