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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华瑞某制品有限公司与王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崔瑞楠|时间:2019年08月01日|11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经过

原告郑州华瑞某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8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华瑞某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翟江波,被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裁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6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8621日入职原告担任会计一职。2018711日有人在QQ上冒充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张莲梅,要求被告汇款。按照原告财务工作流程,对外付款需有上级领导审批,并且由原告的出纳进行操作汇款。但是被告没有核对收款人信息,也未向上级领导请示,在没有经出纳同意情况下,私自使用出纳的U盾对外付款16万元,使原告受骗遭受经济损失16万元。虽然经过报警,但是至今仍未追回。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会计法律规定,严重不负责任,越权违规操作致使原告遭受巨大损失侵犯原告的财产权益。因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

王某辩称,一、案件事实:2018711日上午10点左右,王某接听了原告公司固定电话的来电,对方称其为原告的合作伙伴,要向原告公司转账,随后王某通过公司业务专用QQ添加了对方并发送了原告单位的转账信息;与此同时,便有原告老板娘即原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通过QQ聊天的方式询问上述情况,并说因业务需要向XX账号转账,随即,王某向上述账号转账16万元后得知被骗,遂报警。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6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原告公司存在管理缺陷,被告王某2018621日到原告单位入职上班,其应聘职位为会计,工资待遇为3000月。但入职后被告才发现因公司规模较小,所以会计及出纳都由被告王某一人负责,这也解释了原告U盾一直在被告处的原因。且事发距被告到原告处上班仅二十余天,原告并没有对被告进行相应的入职培训,这也是导致该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2、在损失不确定的情况下要求被告承担全部损失于理不合。事发后,被告已经配合原告到公安局报案,目前为止,款项能追回多少尚不可知,也即原告的实际损失尚不知晓,因此,在损失不确定的情况下要求被告承担全部损失于理不合。3、原告因劳动争议为由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停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公司的规章制度中也没有明确规定,且截止到2018723日被告离职时,原告也未向被告支付任何工资。4、即使被告存在过错,原告已从被告工资扣除了3000元,《2017年郑州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本案中即使被告存在过错,原告也已经在实际损失尚未清楚的情况下扣除了被告当月工资作为赔偿费。综上,因原告公司存在管理缺陷,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尚未确定,且原被告之间未约定相关赔偿要求,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承担全部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621日,被告到原告处工作,任会计一职。2018711日,被告收到QQ昵称为张莲梅的人通过临时会话发来的信息,要求被告向指定账户转款。被告误认为该人为原告法定代表人,遂按要求转账。双方当日即发现被骗,至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报案,该局于同日予以受理。双方一致认可被告于2018723日从原告处离职,原告未向被告发放工资。

另查明,201887日,原告向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王某赔偿损失16万元。该委于当日以该案超出仲裁受案范围为由作出郑经劳人仲案字(201816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该仲裁结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是在接听了原告公司固定电话的来电的同时,并通过公司业务专用QQ添加了对方并发送了原告单位的转账信息,且在原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通过QQ聊天的方式询问上述情况并说因业务需要需转账的情况下王某向上述账号转账16万元,双方到公安机关报案被骗,由此可知被告存在工作失误但并不构成重大过错,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郑州华瑞某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郑州华瑞某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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