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
拒绝履行,第一,是一种“毁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拒绝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行为;第二,是一种“抗辩”行为,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履行自己义务时,负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一种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
2构成的条件
构成拒绝履行的条件:
构成拒绝履行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邢台市检察院拒绝履行法院裁定
1、须有合法有效的债务存在这是拒绝履行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合法有效的债务关系存
在,就无所谓拒绝履行的问题。2、须履行仍为可能
如果履行已陷于不能,则为履行不能,只有在可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的,才构成拒绝履行。
3、须债务人有拒绝履行债务的表示
债务人的拒绝履行的表示,或者是明示的,或者是以行为的方式为之。无论以何种方式,债务人向债权人所表达的不履行债务的意思都是明确、肯定的。
4、须债务人主观上出于故意
即债务人明知存在债务并且能够履行债务而不履行。债务人的故意由法官依具体情事作出判断,无需债权人举证。债权人只须证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即可。
5、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无正当理由
债务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债务的,才能构成拒绝履行。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因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或者是因为所附条件未成就,或是因为债务履行期限未到,则为正当行使权利或有正当理由,不构成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故意不履行债务。拒绝履行在债务违反的形态中属于比较严重的形态之一。
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可能发生在债务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也可能发生在债务履行期限到来之时;其表达方式可以是明示的,如向债权人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也可以是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如将届期应当交付的特定物另卖与他人。
我国《合同法》
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108条),从而将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拒绝履行合同作为债务违反的方式之一。拒绝履行这种债务违反方式与其他债务违反方式有所不同。其与履行迟延的主要区别在于:迟延履行主要是指债务届履行期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并不要求债务人有明确的不履行债务的意思,而拒绝履行则是债务人主观上存在不履行债务的故意,并且以明示的或者行为的方式向对方表明。拒绝履行与履行不能的主要区别在于:履行不能是客观上债已不可能履行,这种不可能履行的状态与债务人的意思无关,而拒绝履行则是在有可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故意不履行债务。拒绝履行与不完全履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不完全履行是债务人已履行债务,只是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而拒绝履行是债务人根本就不存在履行债务的行为。
陈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