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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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黄石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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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开发区租赁站与B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作者:陈炳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93次举报
2019-01-29



原告:A开发区租赁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92420200MA49T53541。

经营者:彭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炳,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建筑公司

 原告A开发区租赁站与被告B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A开发区租赁站的委托代理人陈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B建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开发区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租金78,665.92元及违约金(以78,665.92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从2017年12月31日起至租金实际付清止);2、判令被告赔偿租赁物损耗173,867元;3、判令被告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0,000元;4、判令被告支付力资费1,525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10月4日在原告A开发区租赁站租赁建筑设备使用,被告欠原告A开发区租赁站租赁费78,665.92,元,该工程竣工后有部分设备没有归还,被告应赔偿173,867元。原告找被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B建筑公司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间,被告B建筑公司承建某小区3号楼建筑工程,在原告A开发区租赁站租赁搭建外墙钢架管、扣件等使用。2016年10月4日,双方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乙方(B建筑公司)应于每月三十日支付租金,租金标准为钢架管每米0.006元/天、扣件每套0.003元/天,未按时支付,每天按应缴租金日3‰加收违约金至租金缴清时止;租赁期满后,如乙方没有归还租赁物,则甲方可以视同租赁物被乙方丢失,甲方(A开发区租赁站)有权要求赔偿;在履行合同中如发生纠纷,任何一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鉴定费、律师费、律师差旅费等均由败方承担。合同另约定:乙方合同经办人有权代表乙方收发货以及结算,乙方经办项目负责人在合同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将相关建筑材料提供给被告使用,该工程于2017年11月30日竣工。但被告一直未能按期支付租金,经2017年4月15日和2017年12月24日二次结算,被告共欠租金78,665.92元及下车力资费1,525元,均出具结算清单,并由被告工程负责人丁某签名证实。原告出具说明,证实“所承租A开发区租赁站的架料,尚有钢管9927.7米、扣件6765套、工字钢408米没有归还”。被告后期归还部分材料,尚有钢管9802.7米、扣件6465套、工字钢7.5米没有归还。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并要求赔偿损失未果,双方发生纠纷,继而诉至本院。

判决如下:

  一、被告B建筑公司支付原告A开发区租赁站租金78,665.9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8,665.9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从2017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B建筑公司赔偿原告A开发区租赁站钢管、扣件、工字钢等折款173,867元;

  三、被告B建筑公司偿付原告A开发区租赁站为其所垫付下车力资费1,525元;

  四、被告B建筑公司支付原告A开发区租赁站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费20,000元;

  对上述款项,由被告B建筑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1元,减半收取2705元,由被告B建筑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费5411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黄石市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末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陈炳律师,现执业于湖北方式律师事务所,拥有11年专业执业经验,专注于刑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黄石
  • 执业单位:湖北方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220********2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湖北方式律师事务所
1420220********29 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