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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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与整体体量

发布者:陈炳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0日 71人看过 举报

2026-10-10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与整体体量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湖北黄石地区的串通投标刑事案件。被告人刘某甲在2019年下半年至2022年8月期间,先后参与了两个工程项目的串通投标活动。第一个项目是某焦化环保升级综合改造项目土石方工程,中标金额超过一千四百万元;第二个项目是某年度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中标金额超过四百六十万元。

 

从案件体量来看,本案涉及两个独立的工程项目,时间跨度从2019年下半年延续至2022年9月,前后历时约三年。每个项目都涉及多家投标公司的参与,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串通投标链条。经鉴定,两个项目的非法获利金额分别被认定为一个区间范围,第一个项目非法获利最小值超过六十七万元,最大值超过一百六十九万元;第二个项目非法获利最小值超过十六万元,最大值超过四十一万元。此外,中标公司还分别收取了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一的管理费。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退缴违法所得二十万元,其他同案人员也分别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这一退赃情节在量刑阶段被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二、多方主体与角色分工

 

本案涉及的主体较为复杂,既有被告人刘某甲本人,也有出借公司资质的法定代表人、联系陪标公司的中间人、参与陪标的多家公司,以及同案处理的其他人员。

 

从角色分工来看,刘某甲在两个项目中均扮演了核心角色。他得知项目即将招标后,主动联系相关公司借用资质投标,并安排他人联系陪标公司。在第一个项目中,刘某甲与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商议,由张某同意以某甲公司名义参与投标,如果中标则由刘某甲负责实际施工,某甲公司收取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一作为管理费。随后,刘某乙通过多名中间人联系到四家公司进行陪标。投标前,刘某甲确定某甲公司的投标报价,并安排刘某乙将其余四家公司的投标报价在该价格上下浮动。

 

在第二个项目中,刘某甲安排刘某乙借用他人公司资质投标,并联系其他公司进行陪标。刘某乙与朱某商议,朱某同意以某已公司参与投标,如果中标则由刘某甲负责实际施工,某已公司收取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一作为管理费。同时,刘某乙请托朱某帮忙联系多家公司进行陪标,并表示愿意支付陪标费。朱某随后通过多人联系到四家公司进行陪标。投标前,刘某甲确定某已公司的投标报价,并安排刘某乙确定四家陪标公司的投标报价。中标后,刘某乙通过朱某向上述四家陪标公司各支付了陪标费。

 

陈炳律师在本案中担任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刘某甲作为两个项目的实际组织者和实际施工人,在串通投标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如何在共同犯罪中准确界定其地位和作用,并在量刑阶段争取从轻处罚,是辩护工作的重点。

 

 三、证据链条与工作量

 

本案的证据体系较为庞杂,涵盖多个方面:

 

一是书证与工商登记资料。包括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工商登记资料、项目招投标文件、付款凭证、情况说明等。这些书证用于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标结果以及资金往来情况。

 

二是会计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委托专业机构对两个项目的非法获利情况进行了会计鉴定,分别出具了会计鉴定意见书及补充说明。这类鉴定意见在串通投标案件中具有重要的证明价值,用于认定非法获利的具体数额区间。但鉴定意见的结论是否客观、计算方法是否科学、是否与各被告人的参与程度相匹配,都是值得深入质证的问题。

 

三是证人证言。包括参与陪标公司的相关人员、中间人、同案人员等多人的证言。这些证人从不同角度还原了串通投标的组织过程、报价确定方式、陪标费支付情况等关键事实。

 

四是同案人员的供述。同案人员刘某乙、朱某、张某的供述与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相互印证,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但各被告人之间在细节上是否存在差异、供述能否相互印证,需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五是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罪行,其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基本一致,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六是辨认笔录。用于证明相关人员之间的身份识别和关系确认。

 

面对如此庞杂的证据材料,辩护律师需要投入大量时间进行阅卷、摘录、比对和分析,尤其要关注会计鉴定意见书的结论是否客观、各被告人供述之间能否相互印证、串通投标的具体环节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撑等关键问题。

 

 四、法律争议焦点与辩护难点

 

本案在法律适用上的核心争议之一,是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定性问题。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甲伙同他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一指控涉及对“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对“情节严重”的判断以及对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区分。

 

从辩护角度看,需要重点审查以下问题:

 

第一,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串通投标的故意。刘某甲作为实际施工人,借用他人公司资质投标,并联系多家公司进行陪标,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串通投标故意。但辩护中仍需结合具体证据,判断其法律认知程度和主观恶性大小。

 

第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本案中,刘某甲在两个项目中均处于核心组织者地位,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已退缴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体现其积极弥补过错、挽回损失的悔罪态度。这些情节在量刑阶段均被法院予以考虑。

 

第三,涉案金额的认定问题。会计鉴定意见书认定的非法获利金额是一个区间范围,而非确定数值。如何在这一区间内确定各被告人的责任承担,是辩护中需要关注的问题。同时,辩护人提出涉案两个工程均按期交付,无工程质量问题,不存在骗取国有资金、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的情形,客观危害后果较轻。这一辩护意见虽然未被法院在定罪阶段采纳,但在量刑阶段仍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第四,退赃情节的认定。刘某甲退缴违法所得二十万元,其他同案人员也分别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这一情节在量刑阶段被法院酌情从轻处罚,体现了退赃退赔在串通投标案件中的实际影响。

 

第五,辩护人提交的被告人刘某甲的检查检验报告单、门诊初诊病例等证据,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法院认为这些证据与本案定罪量刑无关,不予采纳。这一细节反映出在刑事辩护中,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需要与案件争议焦点紧密结合,否则难以被法院采纳。

 

 五、行业前沿与案件启示

 

串通投标案件是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一类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多个工程项目、多家投标公司、多层中间人,具有主体复杂、证据庞杂、法律适用争议大等特点。

 

从行业前沿看,此类案件呈现出几个趋势:一是串通投标行为更加隐蔽,借用资质、联系陪标、统一报价等环节分工精细;二是涉案金额认定更加依赖专业鉴定,会计鉴定意见书成为定案的关键证据,但鉴定方法和结论的客观性也面临更高要求;三是退赃退赔在量刑中的作用更加突出,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成为争取从轻处罚的重要情节;四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更加普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对于辩护律师而言,这类案件既需要扎实的刑事法律功底,也需要对会计鉴定、招投标程序等专业领域有较强的审查能力。同时,还要善于从共同犯罪的整体结构中,为当事人在责任划分、量刑情节等方面争取有利地位。

 

 六、陈炳律师的辩护工作

 

在本案中,陈炳律师作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全程参与了案件的审理。从庭前阅卷、证据分析,到庭审中的质证和辩论,再到量刑情节的充分阐述,辩护工作贯穿始终。

 

陈炳律师在辩护中提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应从宽处理;涉案两个工程均按期交付,无工程质量问题,不存在骗取国有资金、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的情形,客观危害后果较轻;其案发后已退缴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体现其积极弥补过错、挽回损失的悔罪态度;本案存在行业背景,被告人长期受行业习惯影响,法律认知不足,区别于明知违法仍刻意实施的主观恶性较大的犯罪。辩护人还提交了某医院出具的被告人刘某甲的检查检验报告单、门诊初诊病例等证据,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

 

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退出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法院上述认定相一致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并结合全案情况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辩护人提交的检验报告单、门诊病历与本案定罪量刑无关,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考虑到刘某甲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一百二十六日,刑期折抵后实际羁押时间已接近刑期。同时,法院依法继续追缴其未退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七、写给遇到类似案件的朋友

 

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朋友因为参与工程招投标、借用资质投标、联系陪标公司等原因被公安机关调查,或者已经进入刑事程序,请务必重视。

 

串通投标看似只是“借个资质”“找几家公司陪标”“统一一下报价”,但在法律上很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面临刑事处罚。案件涉及多个工程项目、多家投标公司、多层中间人,证据材料多,法律适用复杂,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对厘清事实、明确责任、争取从轻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陈炳律师,湖北方式律师事务所,长期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对串通投标、开设赌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类型案件有深入研究和实务经验。如果你正面临类似困扰,欢迎联系咨询,我们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和辩护方案。

个人简介:陈炳律师,现执业于湖北方式律师事务所,拥有11年专业执业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劳动争议及民商事纠纷领域。陈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黄石
  • 执业单位:湖北方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220********2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湖北方式律师事务所
1420220********29 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