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卫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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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南良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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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工伤待遇差额索赔

发布者:胡卫东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工伤赔偿 |860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情描述

2013年1月胡某某因工受伤,5月胡某某通过工伤认定,8月工伤鉴定为九级。胡某某平均工资有6300元,但单位只按2350元交纳了社保。2014年3月胡某某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按2350*25支付了赔偿金,且签订了工伤一次性赔偿协议,协议约定胡某某放弃向单位索赔的权利。

办案过程:

2014年4月胡某某找到本律师,本律师分析案情后提出了需要准备的证据清单,经研究确定了索赔方案。先礼后兵,先发份律师函,了解单位的态度以后,再申请劳动仲裁,,

办案结果:

2014年6月,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达成庭后调解,单位一次性支付90000元给胡某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的关键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工伤鉴定作出以后,与单位签订了一次性赔偿协议能否撤销。一种观点认为鉴定结论作出以后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的处份,应当是有法律效力。不能撤销。另一种观点认为工伤赔偿作为国家的一种强制性的赔偿制度,劳动者应当获得足额赔偿,因此在符合法定的情形下可以撤销。对此我们分析本案后后认为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最终仲裁也认可了我们的观点。二关于工伤待遇是否可以要求差额索赔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得到社保机构出具的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文书后方可要求差额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本人工资高于缴费工资,单位就应当就差额部份进行赔偿。我们认为劳动者有足够证据证明本人工资高于缴费工资,单位应当就差额部份进行赔偿。所谓足够的证据包括平均工资及工作年限等相关问题。最后仲裁采纳了我们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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