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许可从2002年开始在贵阳市市西路从事个体经营,以低廉的价格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袜子,且假冒商品做工粗糙、质量低劣,不仅欺骗了消费者,还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3、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3500元、公证费1000元、购物费6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中,出示了相应证据加以证明。经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张中谋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公司第3059143号注册商标的“包芯丝娟感觉加档连裤袜”商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4560元;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
律师认为,注册商标通常包含文字、拼音、图形组合商标,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声誉,先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等多项荣誉称号。被告未经许可,以低廉的价格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袜子,且假冒商品做工粗糙、质量低劣,不仅欺骗了消费者,还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律师建议,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生产商在使用他人商标专用权时一定要经过商标专用权人书面许可,经销商在进货渠道中一定要选择正规渠道并保留相应进货凭证和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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